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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第号公约规定的国家责任

根据我作为律师在东南亚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悄悄合作处理性骚扰和性别暴力诉讼事宜(包括我最早的二战期间菲律宾慰安妇案件)所面临的许多司法管辖权挑战的经验,上述性别暴力和骚扰的定义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第 190 号公约的范围将特别受到工作场所和工作相关活动中性别暴力和骚扰的受害者的欢迎。第 1 条对暴力和骚扰行为的全面覆盖要么着眼于行为的有害 目的,要么着眼于实际的有害结果,要么着眼于身体、心理、性或经济伤害的合理概率、可能性和可预见性,而无需确定性别暴力和骚扰实施者的任何行为模式。国际劳工组织第 190 号公约的范围也广泛扩展到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包括社会活动)以及与工作相关的通信技术中的暴力和骚扰。这极大地要求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和雇主有义务更加积极地预防和监管工人整个工作生活和工作环境中的性别暴力和骚扰。

国际劳工组织第

号公约中的这种监管模式将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和雇主的尽职调查从各国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通常采取的被动、诉讼驱动、逐案应对的方式,转变为在设计工作条件和规章制度时采取主动预防措施,以避免和制裁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情况。 从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受害者(指名和不指名的)的角度来看,这种对举证责任的细致入微的方法(例如,从仅仅关注个人施暴者的责任,到同时独立审查国家和雇主如何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纠正了劳动世界中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间的大部分权力不平衡。

 

国际劳工组织第190号公约现已开放供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为此,必须仔细审查其中关于国家义务的条款,因为如前所述,《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对于任何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不遵守任何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行为,均可设立监管监督机制和特殊程序(包括申诉程序)。国际劳工组织第190号公约规定了广泛的国家义务,例如:

尊重、促进和实现工作中的基本权利和原则,包括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促进体面劳动(参见第5条);

制定有关平等和不歧视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针 欧洲数据 对那些在劳动世界中受到暴力和骚扰严重影响的弱势群体(参见第六条);

通过国家法律法规

定义劳动世界中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与国际劳工组织第 190 号公约相一致(参见第 7 条);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参见第 8 条);

制定法律法规,要求雇主采取与其控制程度相称的适当措施,防止劳动世界中 通过机构网站扩大公司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 的暴力和骚扰,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特别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制定关于暴力和骚扰、风险评估、信息和培训的工作场所政策。[参见第 9 条];以及

采取适当措施,监督和执行有关劳动世界中暴力和骚扰的国家法律法规,并为受害者设计尽可能全面的补救措施——无论是行政、司法、民事或刑事等——同时提供最充分的支持措施(包括法律、社会、医疗、行政支持),以防止报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复和/或任何对生命、健康或安全的迫在眉睫的威胁或危险[参见第 10(a) 至 10(b) 条;另见第 11 条国际劳工组织第号 关于培训、指导和提高认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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