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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代表团作为外交使团

 

国际法中提及“外交使团”时,通常指国家使团(例如,参见1961年《维也纳公约》第2条)。尽管如此,认为“欧盟代表团与国家代表团同属外交使团”似乎也合情合理(《欧盟代表团指南》,2020年)。代表团与国家大使馆类似,尤其是在职能方面。鉴于如上所述,授予外交豁免权正是为了使其能够履行外交职能,因此这种类比具有现实意义。

与20世纪60年代的“共同体使团”不同

 

当前的欧盟代表团并不在纯粹的经济一体化组织范围内运作,而是处理从贸易到发展合作和外 亚洲数据 交政策(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等各种议题。因此,欧盟代表团可以履行外交使团的大部分职能,即代表、谈判、信息、促进友好关系以及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的利益(1961年《维也纳公约》第3条;参见amplius Gatti 2016年第285-288页;contra, Kerres and Wessel 2015年)。欧盟代表团的主要职能限于保护欧盟公民,因为领事和外交保护通常由成员国行使,特别是通过其使团向东道国发出指示。尽管如此,在某 在衡量内容营销工作的成功时 些情况下,欧盟代表团可能会参与此项活动(Gatti 2020,第 169-170 页;另见理事会文件《领事意见书:程序问题工具包》)。

欧盟驻英国代表团可能会特别参与

 

保护欧盟公民。该代表团必须监督《英国脱欧协议》的实施,该协议赋予在过渡期结束前在英国 我的电话号码 定居的欧盟公民在英国的自由流动权。这些欧盟公民“终身”享有其权利(《脱欧协议》第 39 条)。由于《脱欧协议》是由英国和欧盟达成的,因此只有欧盟才能要求英国对《脱欧协议》赋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承担责任。因此,欧盟代表团应该能够就《脱欧协议》保护的欧盟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向英国当局提出意见书( Gatti 2020,第 171-175 页)。如果总体上对欧盟代表团保护欧盟公民的能力存在疑问,那么这些疑问可能与驻伦敦的欧盟代表团无关。因此,从功能角度来看,欧盟驻英国代表团非常接近一个国家的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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